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72號原告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彗鈴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參加訴訟人 江瑞芳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72號原告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彗鈴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參加訴訟人 江瑞芳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