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店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黃俊瑋
被 告 鄧國敦 即國隆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店消小字第2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9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林欣慧
通 譯 徐英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SUZUKIGSR125尊爵版五期環保噴射F1機車乙台
。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5,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0年2月21日晚上10時20分,在網路平
台PCHOME露天拍賣以帳號「Z0000000000」經由拍賣機制得
標被告帳號「gl-clould」之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拍賣商
品:「SUZUKI(國隆機車行)GSR125尊爵版五期環保噴射F1
來電或來店購買享有便宜優惠價」機車一台,得標價格為新
台幣(以下同)25,300元;詎被告於100年2月22日凌晨12時
30分來電表示「標錯價格」無法履行交易,如交易會虧錢嚴
重,伊於電話中請被告與台鈴公司協商,是否協助處理本件
得標宜,並請其於當日白天再來電告知處理進度,惟未獲回
應;嗣經伊請消費者保護官等多次協調被告履行契約,均未
有結果,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拍賣的網頁上有明顯標題,伊在凌晨十二時就打
電話告訴原告相關情形,如沒有來電就應該照行情價格,網
拍上標價不是賣價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露天拍賣網站網頁、電
話明細、存證信函、(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新北市
政府函等件為證。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按拍賣,因拍賣人
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民法第391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
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
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同法第
153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54條亦分別明定。而查,被告
於上開日期在網路平台PCHOME露天拍賣以帳號「gl-clould
」拍賣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拍賣商品:「SUZUKI(國隆機
車行)GSR125尊爵版五期環保噴射F1來電或來店購買享有便
宜優惠價」機車,經原告於100年2月21日晚上10時20分,在
該網路平台以帳號「Z0000000000」經由拍賣機制得標被告
以該帳號所拍賣之商品「SUZUKI(國隆機車行)GSR125尊爵
版五期環保噴射F1」機車一台,得標價格為25,300元等情,
為被告所不否認,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既係以在該拍賣平台
上貼上貨物並標定賣價陳列,即視為要約,而非僅係價目表
之發送而已;其經該網路平台PCHOME露天拍賣認定原告成功
購買該項商品,徵諸上開規定,兩造間關於該商品之買賣契
約即屬以依拍賣網站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被告
辯稱網拍上標價不是賣價云云,尚無可取。被告另辯稱略以
拍賣的網頁上有明顯標題「來電或來店購買享有便宜優惠價
」,伊在凌晨十二時就打電話告訴原告相關情形,原告沒有
來電應該照行情價格云云,核與上開拍賣成立之相關規定不
符,亦無可取。
四、次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
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關
於被告以上開帳號所拍賣之該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拍賣
商品:「SUZUKI(國隆機車行)GSR125尊爵版五期環保噴射
F1」機車一台之買賣契約已經有效成立,既經論述如上,從
而,原告主張依據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另狀聲明請求由其
自行購買再由被告支付差價或命被告直接給付伊差價45,700
元部分,核均無所據,爰不予一一論斷,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不再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林欣慧
法官張明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限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