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洪利緯 即洪 嘉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利緯即 洪嘉駿 ,於民國(下同)102年05月23日
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05月23日屆滿,前三期採固定利率1.97%,自第四期開始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5機動計付(季調)。
㈡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
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七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2月23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9,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乙份。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利緯即洪│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6%│││109236│嘉駿│2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利緯即洪│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236│嘉駿│1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