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7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8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870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判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者,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書狀,聲請廢棄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52號裁定,依上說明,視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7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 張國勳 法官迴避,亦分別經本院107年10月25日107年度裁聲字第1254號裁定駁回、108年4月25日108年度裁聲字第252號裁定駁回,該等裁定分別於107年11月8日、108年5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張國勳法官沈應南法官蕭惠芳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莊子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