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3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附錄論罪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