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3號原告 卞台民 被告 卞和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㈥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又第3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另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7條、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無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雖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被告侵占其遺產,惟仍未敘明訴訟標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當庭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前述事項,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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