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74號聲請人 張清港 相對人 萬秀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茲聲請人本院家事法庭具狀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理由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親弟弟 王錦清 之養母,卻沒有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只能忍受三餐不繼生活,相對人還覬覦聲請人親弟弟王錦清之財產等等各情,因此求為拿回監護權,由聲請人照顧親弟弟王錦清下半輩子,並提出聲請人親弟弟王錦清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惟經本院向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查詢第三人王錦清是否有監護宣告或禁治產宣記情形,經該戶政事務所以民國
103年1月7日竹市○區0000000000000號函覆結果,可知第三人王錦清(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相對人萬秀英(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本院卷第19~25頁,上述戶政事務所函及附件:戶籍謄本、本院100年5月9日100年度監宣字第1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第三人王錦清非為禁治產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本未設有監護人,本件聲請求為爭取監護權,失所附麗,洵屬無據,爰駁回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添具繕本1件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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