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年屆60有餘,係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竊取他人財物欲以之變賣圖不法利益,惟衡酌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尚非甚鉅,所竊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之損害未至擴大,暨其供承竊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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