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17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建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3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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