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原告 許博翔 被告 蕭建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