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世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肆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世欽於民國92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8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新臺幣320,430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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