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1號聲請人進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萬2,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