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4年度瑞交簡字第1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徐世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