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六九、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