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0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0144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亮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文誠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第7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