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120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存款債權,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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