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545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5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96年6月12日20時3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車,於台南市○○路、中正路口處,因違規停車為警舉發乙案,尚未經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裁決處罰,此有該站96年7月13日嘉監南字第0960115854號函附卷可稽,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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