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67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發票金額(票載肆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