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營收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妃樂冰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董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豊宜林真妙薛青佩 間請求返還營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