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85號聲請人 劉勇志 法定代理人 王筠蒨 上列聲請人劉勇志因與相對人 吳俊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勇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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