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79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IVANBANG(中譯: 泰文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本票金額77495元,與本票金額107495元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