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原交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富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富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無照駕駛)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1紙」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高富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曾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中交簡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於102年11月8日執行完畢;又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中交簡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而於105年6月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
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戒絕飲酒後騎車之劣行,被告竟置上揭政府宣導為罔聞,第三度飲酒後騎車上路,並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測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8毫克,酒精濃度甚高,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及財物損失,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6574號偵查卷宗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574號被告高富昇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富昇前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末次於民國104年間,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5年6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0月16日0時至凌晨2時止,在臺中市○○市○區○○路000巷0○0號飲用酒類後,雖稍事休息,惟於酒精未完全代謝之際,仍於同日14時許,騎乘牌照號碼TVK-001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發覺其滿身酒味,遂同日15時8分許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富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檢察官廖育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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