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872號聲請人 周黃月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麗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利息係所載到期為(票號283308之10
2年8月18日、票號283309之103年2月6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若無利息之約定,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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