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98號原告 凌道荃 原告與被告 濮志明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4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473元=73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3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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