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丁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44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姜丁進於民國111年3月18日16時12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由西往東至三多二路71巷口時,見前方由強校銓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公車遲未前進也未停靠路旁,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強校銓之車輛右側超車後,左手比中指再加速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院審理中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