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威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91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吳宇傑 、 謝譯緯 告訴被告熊威名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3日2時44分許,在新竹市○○路與和平路口,無故持棍棒毆打告訴人吳宇傑及謝譯緯,致告訴人吳宇傑受有頭部外傷及顏面撕裂傷等傷害,告訴人謝譯緯則受有頭部、顏面部及頸部挫傷併擦傷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修正前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分別與被告和解,告訴人並各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見本院易卷第51頁、第7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