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蔡龍春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被告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鄧明亮 訴訟代理人 陳厚成
葉貴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0181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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