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仲軒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供查扣,經查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惟扣案之白色粉末殘渣袋1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01301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揭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引法條雖有未洽,然所請應予准許,爰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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