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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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290號聲請人 鄭張梅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 張秀蘭 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死亡,故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
三、然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秀蘭之兄弟姊妹,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 陳張秀蘭 死亡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 陳冠年 、 陳奕如 、 黃柏青 、 黃翔青 、 龔俞珊 、 龔俞嬛 、 龔俞宸 等人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陳張秀蘭目前合法繼承人為陳冠年、陳奕如、黃柏青、黃翔青、龔俞珊、龔俞嬛、龔俞宸等人,屬第三順序之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存在。故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