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惟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