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 吳玉山 被上訴人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被上訴人全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53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8,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