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江文傑 代理人 衛淑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越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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