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0號再審聲請人 吳雲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呂靜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8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