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郭宗凱 債務人郭 清輝 債務人 吳雪 美即郭 吳雪美
一、債務人郭宗凱、 郭清輝 、吳雪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宗凱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郭清輝、吳雪美即 郭吳雪美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2萬1,21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宗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4,00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清輝、吳雪美(原名:郭吳雪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9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宗凱、郭│自民國109年│自民國109年│年息百分之零點│││124002│清輝、吳雪│06月04日起│10月15日止│九│││元│美├──────┼──────┼───────┤││││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0月16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宗凱、郭│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002│清輝、吳雪│07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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