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與被告 蔡敏 、 蔡明村 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裁定命補繳,原告具狀 陳明 需再查報遺產價額以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請求本院准其調閱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本院已於111年2月11日依其所請發函,迄未見原告向本院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或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本院111年1月21日之裁定數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