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595號債權人 徐玉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林彥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彥甫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㈡確認鉅大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相關修繕費明細及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