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李育信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