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俊廷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
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2年1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