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東旺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一四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帥嘉寶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