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字第6400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成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考,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彥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竊盜罪│第1項竊盜罪│第1項竊盜罪│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1,000元│,以1,000元││││下同)1,000│折算1日│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102年11月1日│102年6月15日│103年4月5日││(民國)│││││├──┬─┼──────┼──────┼──────┼──────┤│偵查│機│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號│第22093號│第22093號│第3233、8073│第3233、8073││││││號(聲請書附│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3年│表漏載103年││││││度偵字第8073│度偵字第8073││││││號)│號)│├──┼─┼──────┼──────┼──────┼──────┤│最│法│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103年度審簡│103年度審簡│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審│號│字第10號│字第10號│字第1110號│字第1110號││├─┼──────┼──────┼──────┼──────┤││判│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4日│103年6月26日│103年6月26日│││決│││││││日│││││││期│││││├──┼─┼──────┼──────┼──────┼──────┤│確│法│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定│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103年度審簡│103年度審簡│103年度審易│103年度審易│││號│字第10號│字第10號│字第1110號│字第1110號││├─┼──────┼──────┼──────┼──────┤││確│103年4月24日│103年4月24日│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