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陳錦慶 訴訟代理人 趙珍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雄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