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債務人 蕭妤璇蕭秀卿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
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經營賽門美食坊,每月營業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民國104年1至10月份小吃店收支暨餘額帳本、小吃店支出明細現金記帳本、水電瓦斯費、市話費及材料費收據等影本(見本院卷第
119至189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2,587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86,264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3.4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每月除營業收入約18,000元及低收入
兒童生活補助5,200元、租金補助4,400元,合計可處分所得為27,600元外,名下尚有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乙輛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張、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張,解約金合計約13,465元(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卷,下稱聲請更生卷第142頁、第15
6頁)。惟上開汽車出廠年份為88年10月(見聲請更生卷第
141頁),車齡已逾16年,幾無殘值。而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87元,合計13,464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94,893元,扣除必要支出848,312元後,餘額為46,581元,尚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6,264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25,2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勞保費650元、健保費350元及未成年子女姚○○(00年0月生)、姚○○(00
0年0月生)扶養費各6,6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1,000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新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姚○○、姚○○扶養費各6,600元,相當於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是債務人所列更生期間每月必要支出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約27,6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25,200元後之餘額為2,400元,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將上開餘額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58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355,496元││4.清償總金額:186,264元││5.總清償比例:3.4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47,371│603│├──┼──────────────┼───────┼──────────┤│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49,329│265│││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1,183│522│├──┼──────────────┼───────┼──────────┤│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3,596│42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5,300│133│├──┼──────────────┼───────┼──────────┤│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6,098│143│├──┼──────────────┼───────┼──────────┤│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0,156│135│├──┼──────────────┼───────┼──────────┤│8│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0,840│107│├──┼──────────────┼───────┼──────────┤│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1,623│257│├──┼──────────────┼───────┼──────────┤││合計│5,355,496│2,587│├──┴──────────────┴───────┴──────────┤│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九、每月消費支出總額不得逾越通常生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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