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7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信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