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胡堅勤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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