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平山 訴訟代理人 鍾仁鈞
何榮源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路四六之三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鄭仁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曾訂立設計開發人員志願書,該志願書第十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原告提出之空白志願書一件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