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雪玉 (即 黃智勇 之繼承人)
黃冠諺 (即黃智勇之繼承人) 黃茹桂 (即黃智勇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4號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4,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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