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361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