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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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潘世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8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