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南生 債務人 黃彩宸方貽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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