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黃俐昕 即 黃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